主动披露制度简介:
“主动披露”作为一项容错管理模式,是指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接受海关处理的行为。
目前,各直属海关稽查部门是主动披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隶属海关的稽查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受理、核实等岗位负责办理主动披露事项。海关可受理企业通过纸质或“互联网+海关”方式递交主动披露申请。
主动披露制度要点分析
一 激发相关主体主动披露的积极性
结合政策施行目标,从“违规限额”和“报告期限”两个方面适当放宽不予处罚条件。
被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主体,需依法提出减免滞纳金申请,对于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将“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调整为“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提升相关主体申请主动披露的便利性。
由原来的“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调整为“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减轻行政处罚对相关主体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 对相关主体自查及后续整改提出要求
尽管54号公告在处罚情形上删去了原规定对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表述,但并非放弃对相关主体整改的要求。54号公告在首段明文指出,54号公告适用于“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且已按海关要求及时改正的”。
对于认证企业主动披露的问题,54号公告将原规定中“认证企业”调整为“高级认证企业”,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高级认证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54号公告增加了对重复披露行为的规定,相关主体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54号公告有关规定,以此防止相关主体对54号公告的不当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