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期费是指在租船合同中,当船舶装货或卸货延期而超过约定的装卸货时间时,由租船人向船东支付的约定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第213号令)相关规定,滞期费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计入完税价格:
货物在装货港产生的滞期费,应全部计入完税价格。
货物起卸后才产生滞期费,即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货物起卸前就产生滞期费,如果有客观量化数据能确定起卸前后所占的比例,则应将起卸前产生的滞期费计入完税价格。
如果企业无法确定产生的滞期费是否需计入完税价格,可以打电话或到海关现场咨询相关工作人员。
企业经自查发现有漏报滞期费时,应及早向海关主动披露,申请补缴税款:
一.现场办理
可到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交主动披露。
二.网上申请:可通过“互联网+海关”平台上的“企业管理和稽查”模块线上申请。
主动披露需要的资料:
主动披露报告(可随附详细情况说明)。
报关单、合同、海关税款缴款书、滞期费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
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装卸时间事实记录(SOF)、滞期费核算表等。